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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多米尼加的企业形式多米尼加479-08号法即商业公司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总法规定投资者自由选择商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多米尼加设立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RL),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IRL),股份公司(S.A.),简单股份公司(SAS)和外国分支机构等。
01 有限责任公司(SRL)
低资本额:10万比索;
股东数量:低2人,多50人;
股东身份可为合作单位;
内部审计师可由公司选定;
经理由一人担任,可为自然人;
公司股票不可转让,不可自由买卖;
每个股东的责任以入股额度为限。
02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IRL)
无低和高资本限额,须全额出资;
无股东,只有一名自然人,也是公司所有人;
公司由所有人经营或委托一名经理经营;
无需设内部审计师。
03 股份公司(S.A.)
可由私人或公共部门组成;
低注册资本:3000万比索,低认缴资本300万比索,如由政府出资,须由多米尼加证券监管局设立;
低股东数量:2名,无多股东数量要求;
董事会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
董事长应为一名自然人;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04 简单股份公司(SAS)
至少由2名股东组成,无多股东数量要求。
低注册资本300万比索,低认缴资本30万比索;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由董事会领导或仅由董事长领导;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05 外国分支机构
任何一家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单位均可在多米尼加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要求是凭公司有效法律文件(经驻本国的多米尼加领事部门公证认证),在圣多明各商业和生产商会注册登记,在内税局申请税号。